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串本風尚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7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 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良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代理人:甲○○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
前各給付新台幣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