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1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