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99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發汽車有限公司及被告乙○○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為前審駁回請求之車輛修復費231,840元
、交通補償費54,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前審疏未計入
之鑑定費用2,000元,總計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387,8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