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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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二號、第四四三0號、第四四三一號、第四四三二號、第四四三三號、第四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寅○○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寅○○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四樓,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共五組,並自任會首,負責開標、收取標金、交付得標會款情事,詎寅○○因無支付會款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起,連續在上址,冒用如附表二之會員姓名,填寫如附表二所示標金於標單上,標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組互助會,使附表三各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繳交會款,因而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損害金額。嗣於八十八年三月底終致倒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冒標人及活會會員。
二、案經丙○○(即吳 小倩 )、戊○○、甲○○○、乙○○、辛○○、壬○○、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偵查中及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丙○○(即 吳小倩 )、戊○○、甲○○○、乙○○、辛○○、壬○○、癸○○及證人 黃蘇宇 、庚○○、子○○、丁○○等人指證綦詳,並有互助會單五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騙之金額高達八百六十餘萬元,犯後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偽造如附表二之會員姓名於各互助會標單上,填寫如附表二所示標金,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云云。但查:被告之互助會於競標時,均只於標單上填寫「金額」而已,此外並未記載會員「姓名」及「標單」等字樣,此據告訴人及被告等一致供承在卷,職是該標單尚非刑法上之私文書或準私文書可比,公訴人認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云云,尚有未洽,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起迄│每會會款│含會首會員│最低標金│標會時間每月│├──┼─────────┼────┼─────┼────┼──────┤│一│八十五年十月五日至│五千元│六十三人│五百元│五、二十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二│八十六年七月十日至│五千元│五十一人│五百元│十、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三│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三千元│四十五人│三百元│十、二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四│八十七年四月五日至│一萬元│十八人│一千元│十日│││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五│八十七年十月五日至│三千元│六十人│五百元│五、十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附表二:
┌──┬───────────────────────┬────────┐│編號│被冒標人│冒標金額新臺幣│├──┼───────────────────────┼────────┤│一│ 黃芬超 、 黃嘉 珍、 黃嘉茹 、 張韋 、小倩二次、 林秋菊 │一千一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二│戊○○、 黃嘉珍 二次、 王鴻德 、 王鴻泰 、 吳佩倩 二次│八百元至一千八百│││、 張偉領 二次、 賴淑珠 、 鄭小燕 、 賴美惠 、 徐文祥 、│元│├──┼───────────────────────┼────────┤│三│林秋菊二次、 王瑞圓 二次、 鄭美麗 二次、 張星兆 次│六百至一千零五十││││元│├──┼───────────────────────┼────────┤│四│王鴻泰、 王富雄 、 徐玉女 二次│一千四百元至二千││││八百元│├──┼───────────────────────┼────────┤│五│ 李宜 學二次、 鄭美玲 、黃芬超、癸○○、 陳志忠 二次│七百元至八百五十│││、 王稅橞 │元│└──┴───────────────────────┴────────┘附表三:
┌──┬───────────────────────┬────────┐│編號│受害會員│每會受害金額│├──┼───────────────────────┼────────┤│一│丙○○、 張韋領 、 張富集 、庚○○、乙○○、 王賴桂 │每會二十二萬九千│││花(會單寫 王太太 )、辛○○、戊○○、癸○○、黃│五百元,十一會共│││ 蘇超 (會單上寫黃芬超)、 郭秀芬 、林秋菊等共十一│二百五十二萬四千│││會│五百元│├──┼───────────────────────┼────────┤│二│丙○○二次、 張韋種 、張韋領二次、庚○○、 趙松 │每會十六萬九千八│││柏、徐文祥、戊○○、 黃嘉玲 二次、王鴻泰、 詹綉子 │百元,十八會共三│││、己○○、子○○、丁○○、林秋菊、 劉秀和 共十八│百零五萬六千四百│││會│元│├──┼───────────────────────┼────────┤│三│ 王悅穗 二次、王富雄二次、壬○○、 李志雄 、 王美紅 │每會約七萬八千元│││、 王鳳仙 、王鴻泰、 王美惠 、戊○○、 黃嘉如 、黃嘉│,十九會共約一百│││玲、 余火煉 、林秋菊二次、 徐聖彥 、 林正宏 、 林瑞雯 │四十八萬二千元│││等共十九會││├──┼───────────────────────┼────────┤│四│王富雄、王鴻泰、王美惠、 劉美雪 、 徐玉妮 二次、余│每會約十萬六千八│││ 董秀惠 等共七會│百元,七會共約七││││十四萬七千六百元│││││├──┼───────────────────────┼────────┤│五│丙○○二次、張韋種二次、庚○○二次、 林淑貞 二│每會二萬四千九百│││次、王悅穗二次、王富雄三次、王鴻泰、壬○○、陳│五十元,三十二會│││月裡、 高文平 、 高文松 、陳志忠二次、 陳柏諭 、 徐良 │共七十九萬八千四│││照二次、 徐世明 二次、劉美雪、戊○○、 石美玲 、石│百元│││ 詹蘭 、 石春雄 、丑○○、癸○○等共三十二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