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788號聲請人甲○○
七號六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生前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住所係在臺東縣臺東市○○里○鄰○○路○段○○○號,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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