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丁風 律師被告天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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