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書記官李宗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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