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八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大包(驗後共餘重壹零叁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街○○○巷○○○號二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大包(共計一一二‧三公克)(其涉嫌販賣毒品之行為因罪嫌不足,故其持有毒品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大包(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經拆封檢視共三包,予以編號1、2、3。編號1:毛重三六‧三四公克,淨重三五‧00公克,取0‧一二公克鑑驗,餘三四‧八八公克。編號2:毛重三六‧八八公克,淨重三五‧五四公克,取0‧0七公克鑑驗,餘三五‧四七公克。編號3:毛重三四‧三五公克,淨重三三‧0一公克,取0‧0六公克鑑驗,餘三二‧九五公克。編號1、
2、3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刑鑑字第0九一00七四六八八號鑑驗通知書在卷為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亦經判決確定(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未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密收並銷燬之。
四、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毛重四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白保管字第一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五0頁),雖係違禁物,然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業由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確定,而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亦經本院於該次判決中一併予以諭知沒收銷燬,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對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既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不應淮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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