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治維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治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治維因違反森林法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4等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治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森林法│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1日│101年6月4日│101年6月29日│101年8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案號│署101年度偵字17427│署102年度偵字第4518│署102年度偵字第4518│署102年度偵字第4518│││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02號│102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年度易字第13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02號│102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年度易字第1300號││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21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署102年度執字第7950│署102年度執字第7950│署102年度執字第7950│││8168號│號(編號2至4曾定應│號(編號2至4曾定應│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2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