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十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為其繳納保證金一萬元後,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八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及前案明細資料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經傳喚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再經聲請人簽發拘票囑警拘提,亦無所獲,及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拘票、拘提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受刑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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