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71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靜芬
被 告 陳善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 陳明 被告
實際借款金額為多少(不含已計利息)?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