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620號、95年度偵字第466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告訴被告丙○○傷害、告訴人即被告乙○○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及告訴人即被告丙○○告訴被告甲○○、乙○○傷害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論罪法條漏未記載,惟已於犯罪事實欄記載明確)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甲○○、乙○○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丙○○分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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