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乙○○被告戊○○○兼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0,000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於訴狀送達後,嗣將請求利息減縮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5年11月25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核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戊○○○於民國92、93年間陸續向原告之父 吳金松 借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4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為憑據,雙方約定利息2分,被告僅繳息至94年7月即不再支付。又關於上開借款債權,原告於債權人即原告之父吳金松94年12月31日辭世前已受轉讓,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且催討上開債務,然被告迄今仍未返還,故依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借款係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之父吳金松借貸,嗣第三人未為清償,吳金松擔心上開借款,遂由伊簽發系爭本票承擔上開借款債務,並將系爭本票交給吳金松,但吳金松當時告訴伊不會要求清償上開借款債務,且上開借款非伊所花用,又上開借款應屬被繼承人吳金松之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原告單獨起訴,已違反民法第828條之規定,再者,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2之本票已逾3年,原告亦不得請求等情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本票為被告所簽發,其中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92年
9月1日未經發票人於改寫處簽名蓋章,應認該本票發票日為92年5月1日。
㈡、原告以95年2月16日屏東15支局存證信函第138號通知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債務。
五、本件爭點為:被告有無清償系爭借款之義務及其利息之義務?金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系爭借款為被告向吳金松所借貸等語,被告則以前揭詞置辯,經查,被告雖辯稱為第三人所借貸,惟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之,況若非被告之借款,其無必要以其名義簽發本票以為清償,且其既不否認係吳金松係將金錢交付予被告,足信金錢借貸係存在於吳金松與被告間,被告自負有清償之義務。再者,原告主張於系爭借款原債權人吳金松死亡前已受讓該借款債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一情,已提出屏東15支局第138號存證信函為憑,被告且無爭執已收受該存證信函,參以被繼承人吳金松之遺產明細表並無系爭借款債權(見本院卷第頁),且被繼承人吳金松之其他繼承人甲○○、丙○○亦到庭證稱遺產並無包括系爭借款(見本院卷第37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被告雖辯稱:系爭借款應由被繼承人吳金松全體繼承人所共有云云,然並未提出積極事證以實其說,尚不足採信。
㈡、至被告另辯稱:吳金松不會要求清償系爭借款債務云云。惟查,吳金松既要求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以擔保系爭借款債權之實現,又豈有拋棄系爭借款請求之理,而被告又無其他事證以明上開辯詞,則其上開所辯,尚屬無據,殊難採信。
㈢、從而,原告既已合法通知被告系爭借款債權轉讓之事實,並向被告請求給付,被告亦當庭表示願意給付系爭借款,自不得再拒絕對原告履行系爭借款之債務,。
㈣、綜上,原告依據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秋淑本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1│丁○○│92年6月15日│200,000元│650656│││││││├──┼─────┼──────┼─────┼────┤│02│丁○○│92年5月1日│300,000元│650662│││戊○○○│經改寫為││││││92年9月1日│││├──┼─────┼──────┼─────┼────┤│03│丁○○│92年12月2日│100,000元│650665│││戊○○○││││├──┼─────┼──────┼─────┼────┤│04│丁○○│93年5月25日│50,000元│629802│││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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