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2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乙○○戊○○己○○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450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乙○○、戊○○、己○○均犯誹謗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被告等5人於本院民國97年8月18日審判筆錄之自白(詳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被告丁○○、乙○○、戊○○、己○○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等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惟事後未能與被害人丙○○達成和解及犯罪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1450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段50巷18號5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述傑 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1段261巷14弄13號居嘉義市○○○路471巷11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書廷 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段20巷6號4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信方 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95巷17號2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之驊 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59巷2號7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育修 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永康市○○路356號居高雄市鼓山區○○○路93巷66之1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范峻瑋 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3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67巷71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333號3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山寮巷26號居高雄市○○區○○街221巷68號2B室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士鈞 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佳裡鎮○○街259號居彰化縣彰化市○○路○段227巷42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鴻儒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50巷2弄7之1號4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政融 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名間鄉○○村○○路○段443號居臺北縣淡水鎮○○路182巷5弄49號4樓之4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信福 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410巷39號4樓之1居臺北縣淡水鎮○○街125號2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20巷22號5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 郭琍姚 、丙○○等有感情糾紛,竟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96年12月3日晚間11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vi33」登入「批踢踢實業坊BBS站」(PttBulletinBoardSystem,是以電子佈告欄系統為平台,以學術性質為目的,提供各界使用主的一系列服務,以達在網際網路上建立快速、即時、平等、免費,開放且自由的言論空間,相關服務目前由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維護運作)後,於不特定人均可共見之「Hate」看板上,傳述標題為「〔震怒〕綠帽的感覺...續集...」,內容則為「我戴的不只是綠帽,還笨笨的出錢幫忙拿掉別人的孩子」、「姦夫 苗先 生」、「淡x資研所的姦夫」等文字,足以毀損丙○○之名譽,嗣後該文並被轉載至「TKU_Talk」淡江大學專版。而張述傑、李書廷、王信方、張之驊、莊育修、范峻瑋、丁○○、乙○○、戊○○、高士鈞、葉鴻儒、陳政融、黃信福、己○○等15人,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登入該BBS站並瀏覽前開文章後,明知該版為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竟仍於附表所示之版面發表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丙○○,亦足以貶損丙○○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張述傑、李書廷、王信方、張之驊、莊育修、范峻瑋、丁○○、乙○○、戊○○、高士鈞、葉鴻儒、陳政融、黃信福、己○○等15人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前開刊登文字內容之網頁列印資料、被告等之會員帳號申登資料、上網IP及IP使用者查詢資料等在卷足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15人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張述傑、李書廷、王信方、張之驊、莊育修、范峻瑋、丁○○、乙○○、戊○○、高士鈞、葉鴻儒、陳政融、黃信福、己○○等14人所為,則均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檢察官林冠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帳號名稱│刊登時間│上網地點│刊登之看板與內容│涉犯罪嫌│├──┼────┼──────┼──────┼─────────────┼────────────────┼────┤│1│甲○○│Vi33│96年12月3日│臺北市○○區○○路3段50巷│在「Hate」看板上,以標題「〔震怒│誹謗│││││23時32分37秒│18號5樓│〕綠帽的感覺...續集...」刊登含有││││││││「我戴的不只是綠帽,還笨笨的出錢││││││││幫忙拿掉別人的孩子」、「姦夫苗先││││││││生」、「淡x資研所的姦夫」等文字││││││││之文章。││├──┼────┼──────┼──────┼─────────────┼────────────────┼────┤│2│張述傑│psychedelico│96年12月3日│嘉義市○○○路471巷11號│在「Hate」看板上,刊登「幹~~~雜│公然侮辱│││││23時40分││碎阿」之回應內容。││├──┼────┼──────┼──────┼─────────────┼────────────────┼────┤│3│李書廷│shadow0326│96年12月3日│臺北市○○區○○路2段20巷6│在「Hate」看板上,刊登「破麻爛屌│公然侮辱│││││23時41分│號4樓│就該死」之回應內容。││├──┼────┼──────┼──────┼─────────────┼────────────────┼────┤│4│王信方│glacierses│96年12月4日│臺北縣板橋市○○路○段95巷│在「Hate」看板上,刊登「姦夫.幹│公然侮辱│││││00時01分│17號2樓│你娘機掰」之回應內容。││├──┼────┼──────┼──────┼─────────────┼────────────────┼────┤│5│張之驊│cchua│96年12月4日│臺北縣淡水鎮○○路169巷73│在「Hate」看板上,刊登「 幹林娘勒 │公然侮辱│││││00時05分│號6樓│姦夫剁懶叫啦、跟你同校真不恥」之││││││││回應內容。││├──┼────┼──────┼──────┼─────────────┼────────────────┼────┤│6│莊育修│vovolta│96年12月4日│高雄市鼓山區○○○路93巷66│在「Hate」看板上,刊登「姦夫真禽│公然侮辱│││││00時12分│之1號│獸阿」之回應內容。││├──┼────┼──────┼──────┼─────────────┼────────────────┼────┤│7│范峻瑋│FANG0100│96年12月4日│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3│在「Hate」看板上,刊登「幹,別管│公然侮辱│││││00時44分│號│姦夫淫婦了」之回應內容。││├──┼────┼──────┼──────┼─────────────┼────────────────┼────┤│8│丁○○│ePaper│96年12月4日│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67巷│在「Hate」看板上,刊登「幹,碰到│公然侮辱│││││01時35分│71號│狗男女阿」之回應內容。││├──┼────┼──────┼──────┼─────────────┼────────────────┼────┤│9│乙○○│shagojoy│96年12月4日│臺北縣永和市○○路333號3樓│在「Hate」看板上,刊登「幹..垃圾│公然侮辱│││││03時24分││男女」之回應內容。││├──┼────┼──────┼──────┼─────────────┼────────────────┼────┤│10│戊○○│forsu│96年12月4日│高雄市楠梓區之高雄大學電機│在「Hate」看板上,刊登「幹.拉基│公然侮辱│││││17時22分│系研究所研究室│男女」之回應內容。││├──┼────┼──────┼──────┼─────────────┼────────────────┼────┤│11│高士鈞│moo1211│96年12月4日│彰化縣彰化市之彰化師範大學│在「Hate」看板上,刊登「淡江資研│公然侮辱│││││20時41分││所的姦夫」之回應內容。││├──┼────┼──────┼──────┼─────────────┼────────────────┼────┤│12│葉鴻儒│marforme│96年12月3日│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50│在TKU_Talk看板上,刊登「幫推爛屌│公然侮辱│││││23時57分│巷2弄7之1號4樓│抓出來阿」之回應內容。││├──┼────┼──────┼──────┼─────────────┼────────────────┼────┤│13│陳政融│ppapp│96年12月4日│臺北縣淡水鎮○○路182巷5弄│在TKU_Talk看板上,刊登「希望姦夫│公然侮辱│││││01時27分│49號4樓之4│淫婦下面全爛」之回應內容。││├──┼────┼──────┼──────┼─────────────┼────────────────┼────┤│14│黃信福│shinman11│96年12月4日│臺北縣淡水鎮○○街125號2樓│在TKU_Talk看板上,刊登「推報抓爛│公然侮辱│││││09時59分││屌」之回應內容。││├──┼────┼──────┼──────┼─────────────┼────────────────┼────┤│15│己○○│Zicker│96年12月4日│臺北市松山區○○○路120巷│在TKU_Talk看板上,刊登「再次印證│公然侮辱│││││23時31分│22號5樓│了資工男不是宅宅就是禽獸XD」之回││││││││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