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2公克,空包裝總重0.2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886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此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各包裝袋與海洛因均不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