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2人均素行不佳,任意侵入他人住宅,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所為實不足取,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