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01號、96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0.12公克;空包裝總重0.42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調科壹字第09623077320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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