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845號債權人新村商行法定代理人 姜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定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