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841號債權人 林崇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均銘企業社、 饒峰銘 、饒峰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或訂購單。
二、系爭三座鋼架加裝於…房屋上,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隻彩色照片。
三、00008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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