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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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洪金龍
代 理 人  吳柏興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在臺北市淡水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
狀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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