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鐘文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鐘文淵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3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址,惟因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之被告本人,亦無同居於前開地址而具辨別事理能力得收受文書之其他接受郵件人員,乃於同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興仁派出所,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