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884號債權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債務人昆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秀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所提出之102樹建字第774號新建工程合約書書第五點向債務人提出請款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