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原告 呂紹文 被告 連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