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皇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元;返還支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元【計算式:625000×10=0000000】。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
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