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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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鈴
陳美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 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零伍佰捌拾肆元【計算式: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0.6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6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3600元=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43、1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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