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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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莉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莉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莉㚬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於民國111年5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12年5月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2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0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2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