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告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
被告 黃祺惠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昌
被告 鄭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記載為非囑託部分,且面積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登記之總面積略有不同,另涉及共同壁範圍等問題尚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吳國聖
法官 侯驊殷
法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