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告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

被告 黃祺惠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昌

被告 鄭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記載為非囑託部分,且面積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登記之總面積略有不同,另涉及共同壁範圍等問題尚待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吳國聖

法官 侯驊殷

法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