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082號

聲請人 薛繡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曾保祥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各新臺幣3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12年3月15日、同年4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二張,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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