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03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為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另有明文。且此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30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未依規定辦妥決清算,依該公司92年資產負債表所示尚有固定資產(車輛)新台幣(下同)1,732,389元,而該公司已將部分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號,另有部分車輛於92年10月間轉讓出售並已開立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額總計:804,050元,稅額:40,203元),惟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而該公司董事 范月蘭 已於88年3月24日死亡,其餘董事 張慈蕙 於94年9月20日遷出國外,住所不詳,董事甲○○經 鈞院 判決自97年5月1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監察人 傅美麗 經鈞院 判決自97年5月1日起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又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是爰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選派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2653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該公司董事范月蘭已於88年3月24日死亡,其餘董事張慈蕙於94年9月20日遷出國外,住所不詳,董事甲○○經本院判決自97年5月
1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監察人傅美麗經本院判決自97年5月1日起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實,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4月13日領一字第0985301950號函、經濟部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26530號函、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在卷可按。是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考聲請人所陳報之資料,審酌甲○○(00年0月
0日出生)在經本院判決其自97年5月1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前原為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則其對於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應為熟稔,且其對本件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應最有接近之可能,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件堪認選派甲○○擔任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妥適。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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