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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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債權人速八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棠 債務人 曾媚綉 即玉帥帥百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媚綉即玉帥帥百貨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經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其債務人玉帥帥百貨店之負責人應為洪明仁,而非台端聲請狀所記載之曾媚綉。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