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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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3號原告臺南市第122期學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登山 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5,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963 號裁定(102.08.07)[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南簡調 字第 5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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