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蔡盧美 被告 王仕賢 原名 王銘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銘晃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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