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聲請人 吳志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姚智明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姚智明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0年9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該紙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