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曾鍵揚 訴訟代理人 曾藝哲 被告 劉文良
黃健智 即振義商店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劉文良部分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