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游俊明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3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游俊明係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2年12月20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
搶奪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