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告 戴黃梅香
戴永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被告 蕭亦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