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5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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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壹佰零肆萬元│0000000││││重分行│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