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鮑治平選任辯護人陳修仁律師被告陳周華上列被告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