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譽霖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萬1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