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張孟維
廖丹瑩 被告 陳勁嘉 之法定代理人父親(年籍姓名均未補正)上列原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審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表明被告陳勁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3月17日將裁定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之即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庭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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