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5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啟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徐啟雄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5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