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投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
月26日投投警偵秩字第09900061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4月間某日起至99年4月8日止。
(二)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與被害人 劉連興 有債務糾紛,遂於上述
時、地,不分日夜連續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
人劉連興家用電話及行動電話,待對方接聽後隨即掛斷電
話之方式藉端滋擾劉連興。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劉連興之證言。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1紙。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台幣4,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