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4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整,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劉詠慧 於民國92年間起至95年間邀同被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06,35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
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劉詠慧自就讀學校完成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96,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被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清償
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之主張有何不
實之處為具體之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被告經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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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7年11月1│自民國97月12月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1│19,60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11月1│自民國97月12月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2│34,95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11月1│自民國97月12月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3│41,66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11月1│自民國97月12月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4│37,53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11月1│自民國97月12月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5│28,62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11月1│自民國97月12月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33,64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合│196,044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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