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玉卿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玉卿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並未遺失,竟基於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偽以遺失為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補發,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遺失事項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戶政管理之正確性
,行為實屬可議;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