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郝婉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淑娟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1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以其無資力可支出本案訴訟之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卷附原法院104年度中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可稽(見原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122號卷第4頁),而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亦有效力;且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未有原因消滅或遭法院撤銷之情事,故聲請人於提起抗告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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