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附民原告乙○○兼法定代甲○○理人附民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外套二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並自控訴狀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外套二件,被告若不返還,請求賠償新台幣壹佰萬元。其陳述略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聲明如主旨所示。陳述略如刑事訴訟程序中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搶奪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