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恐嚇取財│有期徒刑│90年8月8│臺灣高等│92.01.30│刑法第346│不合減│不應減刑│││罪│1年10月│日起至91│法院││條第1項│刑條件│,宣告刑│││││年3月13├────┼────┤││仍為有期│││││日止│91年度上│92.03.06│││徒刑1年││││││訴字第││││10月││││││2203號│││││├──┼────┼────┼────┼────┼────┼─────┼───┼────┤│2│恐嚇危害│有期徒刑│90年8月│臺灣高等│92.01.30│刑法第305│第2條│有期徒刑│││安全罪│4月│23日│法院││條│第1項│2月│││││├────┼────┤│第3款│││││││91年度上│92.01.30│││││││││訴字第││││││││││2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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