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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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8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1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前科事實:甲○○:㈠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8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㈣於96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㈤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㈥於97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㈡至㈥所示之數罪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8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送監執行於98年9月1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月又8日;㈦於9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2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連同上開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部分,送監接續執行中)」;又犯罪事實補充:「甲○○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9月7日約18時多許,在臺北縣板橋市某不詳成年友人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而吸聞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次」(起訴書疏未敘明施用之詳細時間、地點及方法);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重量為「驗餘淨重0.2658公克」(起訴書誤繕為淨重0.2660公克);並補充證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有如前開一所補充之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雖不構成累犯,惟其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並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確定,仍無法戒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又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並兼衡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月,稍嫌過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265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並非不可與毒品分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