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太平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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