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06號聲明人 葉貴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次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葉繼孟 業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平鎮區」,有被繼承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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